智慧電動機車委託維修契約書
版本:2024 年 10 月
本維修契約書(以下稱「本契約」)構成客戶與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Gogoro」)間之契約,茲就客戶委託Gogoro進行經雙方確認之維修契約所示電動機車維修、調整、更換零件等一切工作(以下合稱「維修工作」)約定如下。
第一條 維修工作之內容
- 除客戶與Gogoro別有其他書面約定之情形外,客戶委託維修工作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維修項目、預定費用、實際費用等,應以客戶簽署並確認之維修契約為準。
- 有關Gogoro進行維修工作所涉及各項Gogoro原廠零配件之保固範圍、保固期間、保固條件、保固限制等保固事宜,應以客戶委託進行維修工作當時Gogoro官方網站公告適用之保固政策為準(例如:有關客戶新購買之馬達總成及馬達控制器,適用Smartscooter®智慧電動機車非消耗性零件保固條款之保固條件以及保固期間)。
- 客戶理解並同意,車輛維修期間及所需零配件待料期間,Gogoro得(但無義務)提供代步車供客戶使用。
- 客戶理解並同意,部分零配件在安裝於車輛上後,即便自該車輛拆除,仍將無法恢復為與安裝前相同之狀態(例如:安裝零配件對車輛進行鑽孔等無法回復原狀),客戶於委託Gogoro進行維修工作時,已知悉並同意承擔此一風險,並同意不得就此嗣後向Gogoro 為任何主張。
- 維修車輛過程中,若需配對智慧感應鑰匙、智慧鑰匙卡/感應鑰匙扣等服務,客戶同意Gogoro 得進行車主資料核對並檢閱車輛行照等文件,以保障雙方權益。
- 客戶理解並同意,如您購買「Smartscooter®智慧電動機車智慧擴充功能」或「延長保固」,應以當時Gogoro官方網站公告適用之Smartscooter®智慧電動機車智慧擴充功能使用條款、延長保固條款為準,購買前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條款內容。客戶知悉且同意「Smartscooter®智慧電動機車智慧擴充功能」或「延長保固」產品,於購買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退費或解除買賣契約。
- 客戶理解並同意,如您購買「智慧鑰匙感應卡結合電子票證之商品」,於交付Gogoro辦理保固事宜時,您須先向電子票證公司辦理餘額退還交易,否則一旦出保即無法辦理餘額退還,並視同放棄電子票證內之餘額,您不得就此嗣後向 Gogoro為任何主張。
- 客戶理解並同意,Gogoro或Gogoro加盟商為提供維修服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並依Gogoro隱私權政策 https://www.gogoro.com/tw/privacy-policy/ 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第二條 維修工作之費用
- 除客戶與Gogoro別有其他書面約定之情形外,客戶委託維修工作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零配件價格、工資、服務費、拖吊費等因Gogoro受客戶委託進行維修工作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均含營業稅,以下合稱「維修費用」),除本條第三項所示另行報價之情形外,應以經客戶簽署並確認之維修契約所示者為準。
- 如進行維修工作涉及車輛全部或一部拆裝作業,衍生費用由Gogoro與客戶另行約定之。Gogoro於進行維修工作中,如發現有其他非約定之必要維修項目或超過原預定維1 修費用時,Gogoro應先行提供該項目及增加之維修費用之報價予客戶,經客戶同意報價後再行維修。
- Gogoro依客戶指定範圍檢測車輛後提供本維修契約之報價,若於拆卸後發現其他需維修項目,或有超過原預定維修費用之情形時,將另行報價並於客戶同意後進行維修。
- 維修工資另計,依 Gogoro 於本維修契約所載之工資為準。
第三條 維修費用之給付
- 客戶同意按維修契約,及其他與 Gogoro 之約定給付維修費用予 Gogoro。
- 客戶應於維修工作完成時,依前項約定給付全額維修費用予Gogoro。倘客戶不同意承諾全額給付維修費用予 Gogoro 前,Gogoro 並不會進行維修工作。
- 若客戶擬請求由保險公司或任何第三人給付維修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客戶應自行負責與保險公司或該第三人聯繫、接洽、確認,客戶不得以保險公司不同意出保或第三人不同意給付維修費用等為由,主張免除或拒絕給付前項給付維修費用之義務。
第四條 客戶自備零配件之使用
- 倘Gogoro因客戶要求且同意,以客戶之自備零配件(依維修契約所載,下稱「自備零配件」)進行保養或維修工作,客戶同意於維修契約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中,簽署並確認自備零配件之明細。
- 客戶理解並同意,如因使用客戶自備零配件衍生相關問題(包含但不限於車輛產生瑕疵、毀損或滅失之情形、車輛性能減損、自備零配件與車輛相容性,以及一切因Gogoro為拆裝自備零配件所衍生之問題等),此等問題概與Gogoro無涉,Gogoro不負任何明示或暗示之擔保或賠償責任,客戶無權就此向Gogoro為任何法律上、契約上之請求。
第五條 維修工作之瑕疵擔保
- 維修工作如有瑕疵而非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客戶得請求Gogoro修補之。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Gogoro得不進行修補,惟客戶得按Gogoro之收費標準,就維修工作內有瑕疵之項目請求減少該部分之費用。
- Gogoro 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應以本條款明文約定者為限。
第六條 維修工作完成之遲延責任
- Gogoro應於與客戶約定之交車期限內完成維修工作並交還車輛予客戶,惟如因零配件待料,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Gogoro之事由致使Gogoro未能於交車期限內交還車輛予客戶,Gogoro 不負遲延責任。
- 如因可歸責於Gogoro之事由致使逾期交車,客戶得訂7日以上之期間催告Gogoro完成工作,經其催告而仍未為給付,則Gogoro自催告期間屆滿時起,應於逾期交車期間,提供代步車輛(不含其他使用代步車輛所衍生之費用,例如電池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補償。
- Gogoro 有關維修工作之遲延責任,應以本條款明文約定者為限。
第七條 維修車輛之停放場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Gogoro應將待維修車輛停放於維修處所或周邊場地。客戶同意並授權Gogoro 有權視情形需要,合理變更待維修車輛之停放場所。
第八條 維修車輛滯留之處置
- 客戶交付維修車輛予Gogoro後,Gogoro應負保管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客戶之故意或過失行為等不可歸責於 Gogoro 所致維修車輛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 針對已維修或待維修車輛,經Gogoro依客戶於維修契約及/或Gogoro系統所留存之通知方式通知客戶限期給付維修費用及/或領取車輛後,客戶逾期未清償維修費用,或遲不領取車輛者,客戶同意並授權 Gogoro 得以客戶之名義行使以下任一或多項權利:(1) 車輛停放於維修處所,自Gogoro通知客戶取車起5個日曆日內客戶未取回車輛時,從第6個日曆日起,Gogoro有權將鑰匙放入車廂內,並將車輛停放於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等停車空間,其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如:開車廂費用、停車費)由客戶全額負擔,客戶同意Gogoro通知客戶車輛停放之確切地點後,即不負保管責任。(2) 自Gogoro通知客戶取車惟客戶未依限取車時起,於車輛停放於維修處所期間,Gogoro有權向客戶收取暫時停放車輛費用每日新台幣100元整,Gogoro並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3)依法行使留置權,將車輛拍賣取償或取得車輛之所有權。
- 前項第(2)款之暫時停放車輛費用,經Gogoro通知客戶限期給付後,客戶逾期未清償者,客戶同意 Gogoro 得依法行使留置權,將車輛拍賣取償或取得車輛之所有權。
第九條 車廂物品之保管
客戶將維修車輛交付予 Gogoro 前,應自行取走裝載於車輛之可拆卸配件(例如:行車紀錄器等電子設備)及物品。倘車廂內仍有遺留可拆卸配件及物品,Gogoro對於車廂內任何可拆卸配件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等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第十條 維修車輛之使用
- Gogoro 不得自行使用或使任何第三人使用客戶之維修車輛,惟若基於檢測維修工作成果試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 在 Gogoro 檢測維修車輛之過程中,若有測試之必要,客戶同意 Gogoro 得使用維修車輛以進行道路測試。
第十一條 車輛之改裝
客戶理解並同意,若客戶要求 Gogoro 改裝車輛,客戶應自行確認並承擔因改裝車輛衍生之適法性問題(包含但不限於:無法通過車輛監管機關審驗、遭主管機關裁罰等),此等問題概與 Gogoro 無涉,Gogoro 不負擔保或賠償責任,客戶無權就此向 Gogoro 為任何請求。
第十二條 維修工作拆換品項之歸屬
客戶同意,如為 Gogoro 無償進行之維修工作,或依相關保固條款進行之維修工作所拆換下之品項(包括但不限於零配件等),其所有權全數歸 Gogoro 所有;如為客戶自費進行維修工作所拆換下之品項(包括但不限於零配件等),若客戶欲取回維修更換後之舊料零配件,客戶須於委託及同意 Gogoro 進行維修工作前告知 Gogoro 並於交車時一併領取。未告知或發生本契約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未依限領車者,即視同拋棄所有權,Gogoro 將代為處理,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三條 客製化零組件之使用
- 如維修工作涉及客製化零組件(即無法回收提供予其他車輛使用之零組件,包括但不限於:馬達、車架等)之使用,客戶同意於委託 Gogoro 進行維修工作前即全額付清該客製化零組件有關之款項。
- 客戶並同意,經客戶確認委託進行拆裝客製化零組件之維修工作後。除客製化零組件本體有瑕疵之情形外,客戶不得就該等客製化零組件主張退貨,亦不得就其維修費用主張退款。
- 客戶同意,維修工作如涉及客製化零組件之拆裝,於辦理相關驗車程序時所產生之費用需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契約之解除
Gogoro 開始維修工作前,客戶得隨時解除契約,並取回維修車輛,但客戶應給付 Gogoro 已完成維修工作項目之維修費用。契約解除後,客戶逾期未清償維修費用,或遲不領取車輛者,依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
- Gogoro 開始維修工作後,客戶得隨時終止契約。
- 前項情形,客戶應給付 Gogoro 已完成維修項目之維修費用。客戶理解並同意,維修工作可能造成已無法恢復與安裝前相同狀態(例如:安裝時需針對零配件進行鑽孔、記名或僅能進行單次配對的零配件等),客戶不得因此向 Gogoro 為任何主張。
- 契約終止後,客戶逾期未清償維修費用,或遲不領取車輛者,依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條款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及⺠事訴訟法第 436-9 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Gogoro 及/或其關係企業。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