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 國際貿易遵循政策
最後更新日: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 背景
Gogoro 致力於以符合道德及遵循所有適用法律的方式經營事業及從事所有營運活動。所有 Gogoro 員工皆須審慎遵循規範 Gogoro 全球進口與出口活動的各項法律與規章,該等活動對本公司獲致成功至關重要。規範國際貿易之主要法規為《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各項規章、《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ITAR)、美國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所規範的各項反抵制法規、貿易與經濟制裁、禁運與制裁及全球各地類似法律。本公司及從事國際貿易活動之所有 Gogoro 員工皆須熟悉與遵循此等法規。遵循國際貿易控管法律與規章有利於業務發展,且不得為商業利益而有任何妥協。
本政策適用 Gogoro 及其全球所有子公司、聯屬公司、合夥組織、合資公司與受 Gogoro 直接或間接有效控管的其他商業組織(合稱「本公司」)、其所有董事、經理人與員工,以及代表本公司行事之代理人、代表人、顧問、諮詢人員、經銷商、供應商、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合稱「公司人員」)。
2. 政策適用範圍
跨國移動本公司智慧財產與有形商品,代表須密切注意本公司遵循各項適用貿易管制之義務,包括進口、出口與制裁法律及規章。本《國際貿易遵循政策》及各項內部控制措施,係為遵循適用貿易管制法律與規章之目的而設計。本公司員工若違反本《國際貿易遵循政策》,可能遭採取懲戒行動,最嚴重包括依據適用法律條款予以解職。違反出口與制裁法律後果可能非常嚴重,包括巨額罰款、監禁與聲譽損失。
本政策規範本公司與公司人員遵循適用我方業務之各項經濟制裁與貿易管制法律之方式。本公司須遵守各國與國際性機構為國際安全與外國政策而規範之許多不同經濟制裁與貿易管制法律,包括、但不限於:
- 進口。 進口係指自一國購買並進入另一國的商品。所有 Gogoro 員工於進口時皆須遵守與行銷及標示商品、商品評價、支付稅捐與紀錄保存有關的各項適用法律與規章。
- 出口。 出口包括: (a) 以實體或電子方式跨越國界發送品項或技術,或提供服務給位於另一國的收受方;或(b) 揭露資訊予擁有外國國籍之人,無論其位置為何。此外,此等法規部分適用自第三國將受貿易管制之品項進行再出口之交易。無論於任何情況下,任何銷售交易皆不得違反各項適用出口法律與規章。《出口管制條例》(EAR)係由「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負責管理。《出口管制條例》限制美國來源或控管硬體、軟體與技術之出口與再出口,包括納入特定美國控管硬體、軟體或技術(或於部分情況下基於美國控管技術)之非美國來源品項。從《出口管制條例》角度來看,所有資訊交換(包括電話對話、技術提案、電子郵件通訊、分享電腦資料庫、簡報資料、訓練活動及問答交換)皆可視為技術之出口。《出口管制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名稱為《商業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CCL)的受控管商品、技術與軟體清單,載明美國基於外國政策、禁止擴散、反恐怖主義、加密或供給不足等原因加以控管的各種品項與技術。《商業管制清單》載明各控管品項之技術參數、控管原因、限制出口目的國及相關品項可出口之條件。
- 抵制。 抵制係指拒絕與另一方進行業務往來。所有 Gogoro員工皆須遵守美國各項反抵制法律,該等法律禁止美國企業參與美國未加以制裁的外國經濟抵制活動,以及通報所收到的任何抵制要求。
- 制裁與禁運。所有 Gogoro員工皆須遵守與限制交易之各項經濟制裁有關的各項適用法律與規章,包括於出口與再出口時,與受禁運國家及列示於特定禁止人士或組織清單且可能位於任何國家之個人或實體,從事服務之收取或提供及進行金融交易。針對特定國家及特定個人/實體的制裁活動,係由美國財政部(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所負責管理。此等規則限制美國公民、公司、美國公司外國分公司及(於部分情況下)美國擁有或控管之子公司進行貿易、投資與金融交易。Gogoro 與其員工皆不得與目前受美國禁運規範之下列目的地進行業務往來:古巴、伊朗、北韓、敘利亞及克里米亞。此外,美國人亦不得協助、核准或支援涉及禁運國家之交易。
3. 執行
設置遵循系統
法務部門主管須以遵循經理之身分,負責執行與設置一套包括各項企業政策與程序的遵循計畫,以宣導和強化符合國際與國家別貿易法律與規章的正直文化,及各項道德商業原則和實務。此等內部規則與程序將包括定期電子郵件提醒和訓練課程。
出口分類
商品、軟體、技術與(於部分情況下)服務皆依據出口管制法加以具體分類。確保相關品項能獲得正確的分類對出口管制遵循而言相當重要,因相關品項適用的出口、再出口或移轉限制皆係以其分類為判斷基準。敏感性品項適用的分類可能對其出口或移轉規範嚴格的限制規定。此外,非敏感性品項可能因其潛在終端用途或終端使用者之不同,而須適用較嚴格的規定。確保相關品項未用於限制終端用途或終端使用者或出口、再出口或移轉予限制使用者,對出口管制遵循來說亦非常重要。
交易篩選
所有交易(包括商品與服務之進口與出口)皆僅於符合下列條件之情況下方得安排、核准與執行:
- 依據適用各項法律與規章有權可進口或出口;
- 進口或出口交易之相關各方皆未受限制;
- 預計收受方與所有中介方皆已獲許可能收取相關品項;
- 所有必要資訊與文件皆屬完整、正確且符合所有適用國際與國內法規;以及
- 本公司須篩選與第三方間之各項交易,以確認其是否涉及:
- 全部或部分交易遭禁止之任何國家、地區、實體或個人。
- 被限制部分或全部交易,即被稱為「限制交易方(Restricted Parties)」之指定人士、公司與船舶。
篩選作業須盡可能於交易早期階段進行,且無論於任何情況下皆須於進行任何品項、服務或資金交換前進行。公司亦須篩選(及定期重新篩選)其廠商、供應商與其他業務往來夥伴,以確保其並非限制交易方、受限制交易方所擁有或控管,或與受制裁國家或限制交易方存在任何關聯,而可能限制或限縮本公司與業務往來夥伴間的商業交易。負責所有規劃進口或出口交易之部門須透過下列步驟完成篩選作業:
- 取得第三方名稱以及其常用之前綴詞、另用名稱與後綴詞;
- 比對前述名稱與可靠的資料來源以篩選其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附錄「禁止交易方或實體篩選清單(Screening List for Prohibited Individuals or Entities)」所列清單;
- 確認相關個人或實體是否位於禁運國家,或名列制裁或禁止交易方清單;
- 若出現相符情況,應暫停交易之執行並立即將相關資訊通報遵循小組。於依據本公司政策取得遵循小組或其他相關適當部門核准前,請勿執行交易。
瞭解您的客戶支付
公司於與任何客戶或第三方(譬如代理人、廠商或供應商)進行業務往來前必須執行上述篩選作業,以及定期針對該等新客戶與交易方進行額外盡職調查(若必要)。特定新交易方之盡職調查程度,依據其所在地與業務種類而可能有所差異。
轉運風險警訊
本公司須篩選與第三方間的貿易相關交易,以確認是否存在代表第三方可能將相關品項轉運至非法目的地、終端使用者或用於非法終端用途風險之「警訊」。警訊示例包括第三方所要求的運送路線,並非相關產品與其預計目的地常用的路線。本公司將不會參與存在重大未經授權轉運風險之貿易相關交易。
4. 通報可能違規行為
所有與交易是否適當或潛在違規或本政策解讀有關之問題,皆應提交法務部門、您的主管、人力資源部門或透過 Gogoro 舉報專線(連結)提出,舉報專線不僅安全、保密且可避免遭到報復。
若您的經理或主管為本政策之違規行為人或共犯,則應直接通報人力資源部門或法務部門。違規行為不僅包括未遵循適用法律、規章與本政策之行為,還包括負責管理階層未能偵知、通報及/或改正任何違規行為。所有通報資料皆將以嚴格機密之形式處理。
5. 違規行為之處罰
若發生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之情況,本公司與涉及違規之人皆可能須負擔相關責任。本公司與涉及違規之人可能遭受嚴厲行政與民事制裁及刑事處罰,相關處罰亦包括駁回出口特許、撤銷已驗證之出口許可、禁止從事出口業務及禁止與聯邦政府簽訂契約。
所有 Gogoro 員工皆須負責依據與其受指派職責相關之所有法律標準與限制行事,包括(若適用)美國貿易遵循法律及相關國家法律。違反適用法律可能導致 Gogoro 員工及/或本公司遭處以民事與刑事處罰。違反本政策可能遭採取懲戒行動,最嚴重包括終止聘僱。
附錄──參考資料
禁止交易方或實體篩選清單
- 美國商務部(Commerce Department)「拒絕交易對象清單(Denied Persons List,「DPL」)」、「實體清單(Entity List)」與「未經驗證清單(Unverified Parties List)」;
- 美國財政部「指定制裁名單(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SDN 名單」)」及「行業制裁認定名單(Sectoral Sanctions List,SSI 名單)」;以及
- 美國國務院依據《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發布之「禁止交易方清單(List of Parties Debarred)」,以及「出口管制名單(List of Statutorily Debarred Parties)」(「禁止交易方名單」)
- 合併名單請參閱 https://www.trade.gov/consolidated-screening-list。
其他適用法規與制裁名單
- 聯合國安理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發布之規章
- 歐盟經濟制裁名單
- 台灣貿易遵循法規: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SHTC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
- 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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